无锡高新区金桥外国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学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的名称:无锡高新区金桥外国语学校。
       学校英文名称:Wuxi National Hi-Tech District Jinqiao Foreign Language School。
       第三条 本学校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四条 本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学校的办学理念是:秉持“教育是服务”的办学理念,坚持“高品、高质、高能”的育人目标,致力于精心、精致、精品教育,把学校办成未来英才成长的摇篮;
      学校类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办学规模为:六轨九年制;
      办学层次:小学、初中;
      办学形式:全日制;
      招生对象: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
      第五条 本学校的办学审批机关是:无锡市新吴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业务主管单位无锡市新吴区教育局。
      第六条 本学校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本学校的住所:无锡市新吴区江华路222号,场地使用方式属于租赁,本学校不设立分支机构。
      学校网址:http://jwxx.jinqiaoedu.com.cn。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教育局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五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六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举办者和开办资金

       第十八条 本学校设立时的举办者:无锡市金桥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单位。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四)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五)依法提出举办者变更主张,对学校重大事项的变更有否决权;
     (六)学校终止时,依法获得国家和地方的补偿和奖励,对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资产自主决定捐赠对象。

       第十九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200万元;捐赠人:无锡市金桥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捐赠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出资形式:货币;出资比例:100%。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本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品行良好;
    (三)无故意犯罪、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在教育领域不良从业等记录;
    (四)具有中华人员共和国国籍 ;
    (五)在中国境内定居。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二)制定学校办学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
   (三)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副校长及人事、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工资报酬;
   (十一)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理事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理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理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变更学校的名称、办学范围;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纪要应当存档保管。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选举产生或罢免,副理事长和理事由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理事长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理事会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四)可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合同;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理事长因故无法指定时,应当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指定1名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学校校长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进行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本学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三)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理事会批准;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第三十三条 本学校内设机构及职责:
      教务处:(一)在校长和分管校长领导下,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体负责学校的教学、教务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和教学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务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二)加强学科组、教研组建设。(三)严格教学管理。(四)严格质量管理。(五)规范教务管理。(六)组织开展校本课程、第二教育、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活动,指导心理健康教育,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个性发展与身心健康。
      学工处:(一)在校长和分管校长领导下,协助分管校长抓好学生管理,建立健全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抓好德育工作。(三)指导班主任工作。(四)加强学生日常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五)负责学生的表扬和奖励工作。(六)抓好年级组建设。(七)指导少先队工作。(八)建立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九)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活动,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四条 本学校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学校从业人员代表、学校党组织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管理人员代表由学校管理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学校理事及其近亲属、校长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学校财务;
    (二)对本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会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学校按照审批机关批准办学内容,招收学生、制订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订相应教学管理制度。经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招生简章(广告)。
       第三十九条 本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一条 学校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各方面,转化为学生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科育人的德育理念,完善德育体系,改进德育方式,健全德育网络,提升德育工作有效性。
       第四十二条 本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并制订相应的教师管理、考核的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都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基本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按规定选用教材,完成教学计划。
      第四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教改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科学、规范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效益。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增强师生避险、逃生、自救的意识与能力。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校长。
       首届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校长的人选中推举担任。
       本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本学校对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在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本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行政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学校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并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公示。
      第五十三条 本学校的资产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办学范围,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第五十四条 本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法定代表人、校长非亲属关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学校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
      第五十五条 本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设置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和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本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净资产数额力争大于或等于开办资金数额。
      第五十七条 本学校依法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学校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学校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八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五十九条 本学校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要签订聘任合同,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十条 未与本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监事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从本学校获取报酬。
      第六十一条 本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学校的财产。
      第六十二条 本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六十三条 本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十四条 本学校依法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修改章程须由本学校理事会提出,应当事先公告,在征求利益相关方、行政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后,方可履行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和理事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纪要等文件,应当自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修改章程核准。
       第六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报行政审批机关备案并将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行政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九条 本学校理事的变更应当到行政审批机关办理前置备案,变更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十条 本学校办学项目的变更,应当按照行政审批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涉及修改章程或者法人登记证书所载事项变更登记的,应当经行政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修改章程核准或者变更登记。
       第七十一条 本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书,经核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二条 本学校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行终止办学: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宗旨发生根本性变化的。
      第七十三条 自行终止办学的学校,应当经理事会决议,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后,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
      被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行政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组织清算。
在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七十五条 本学校终止时,由理事会作出决议,将清偿完债权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并向社会公示。如理事会无法作出决议,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主持,将剩余资产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十六条 本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经行政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七条 终止的学校向行政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行政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名: